浙江中医药大学图书馆书刊 借阅违规处理办法

时间:2023-02-16 15:44:44 作者:  浏览数:

为维护我校馆藏资源完整并维持正常借阅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借期超过《浙江中医药大学图书馆书刊借阅规则》规定借阅期限的,暂停其借阅权限,并抄告其所在学院、部门。

第二条  污损。使用过程中令书刊受污损而影响其外观和内容的,在收回该书刊的同时,按以下标准酌情进行赔偿:

(一)部分污损,对书刊形态损害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仍可正常使用的,按污损程度每处1元赔偿,最高不超过该书目前市价100%

(二)整体污损,对书刊形态损害较重,但不影响内容完整,仍可正常使用的,按污损程度每处5元赔偿,最高不超过该书目前市价的100%

(三)污损严重,致使书刊无法正常使用的,按遗失情况赔偿。

第三条  遗失。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将所借图书归还图书馆者,须在发现之日起30天内以相同版本(或经同意后以新版)图书抵赔;无法提供同版图书的,按下列标准酌情赔偿:

(一)中国大陆出版图书:1979年(含)以前出版的,按原价的30倍赔偿;1980年~1999年出版的,按原价的10倍赔偿;2000年(含)后出版的,按原价的2倍赔偿。

(二)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地区出版图书:1990年(含)后出版的,按原价的10倍赔偿;1989年(含)以前出版的,按原价的20倍赔偿。

(三)遗失成套多卷本、丛书中一册或数册,影响使用的,以整套定价参照第一条倍数赔偿,赔偿后读者不得索取其他卷册书刊。

(四)遗失赔偿后1个月内找到原书且完好无损,可持书及赔款凭证退回赔款,超过1个月则不予退款;用新书抵赔的,找到的原书经图书馆注销后归读者所有。

第四条  未办理借书手续而有意将书刊隐匿携带出馆或冒用他人校园卡借书者,初犯暂停借阅1个月,同时记录在案;再犯者报送校学工部和安保部门处理。

第五条  对剪、割、撕、拆书刊将其中部分居为己有者,除按遗失图书进行赔偿、停借1个月外,还将记录在案并报送校学工部和安保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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